程xx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41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xx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调解、理赔)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冯向亮,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唐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平,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  燕;代理审判员:康石英;人民陪审员:刘伯云。

6.审结时间:2012717

(二)诉辩主张

原告程xx诉称:201155,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商业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三责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1156零时至20125524止,保险车辆为原告自有的湖南DBF642号农用车。签订上述合同当日,原告参保交强险。2011913,原告驾驶湖南DBF642号农用车,在云安县六都镇中材(亨达)水泥有限公司新地磅处倒车时,与驾驶人罗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罗xx当场死亡。原告在事发时及时向被告通报事故。该事故经云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xx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1921,经云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罗xx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罗xx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其家属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摩托车修理费,共四十万元,具体包括:1、丧葬费20387元;2、处理丧事及赔偿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0000元;3、死亡补偿费310671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3942元;5、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共计400000元。签订协议当天支付十万元,在20111010支付叁拾万元。二、原告的损失自行负担。此后,原告按上述协议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共四十万元给罗xx家属。原告支付了四十万元给罗xx家属后,依约定向被告索赔损失。但被告认为只能赔偿原告约十三万元。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及交强险,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四十万元的义务,现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的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