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289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云安县恒盈石业有限公司、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何光忠、何镜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5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被告云安县恒盈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云浮市华多利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光忠。

被告何镜泉。

【基本案情】

20108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光忠、何镜泉(乙方)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10828日至2013827日期间,在人民币2000万元内对甲方与被告恒盈石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作保证担保;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原告及被告何光忠、何镜泉分别在上述合同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2010830日,被告恒盈石业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一份《小企业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2000万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2826日……原告及被告恒盈石业公司分别在上述合同签名及盖公章确认。

2010830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甲方)与被告华多利石业公司作为抵押人(乙方)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其坐落云安县六都镇红字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县府国用(2010)第000334]为甲方与被告恒盈石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等作最高额抵押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10830日至2013829日期间,在人民币344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责任;乙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原告及被告华多利石业公司分别在上述合同盖公章或签名确认。2010831日,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他项权证号:云县府他项(2010)第000149]

合同签订后,被告恒盈石业公司于2011819日通过网上银行提款20笔共计15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