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文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42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潘志文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相近罪名的区分及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关键词  野生动物制品 数罪并罚 上诉不加刑

裁判要点

野生动物泡酒属于野生动物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不能合并计算,二审改判数罪并罚但依法降低了量刑档次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应该考虑客观社会现状、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

3、原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4、原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案例索引

一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2014514日)

二审: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2014919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志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志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泡酒,具体如下:200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潘志文在都杨镇杨明饭店做厨师期间,向一名到杨明饭店兜售野生动物的男子以每只25元的价钱(共75元)购买了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随后连同平时逐个收购回来的54个眼镜蛇蛇头一起制作成泡酒,摆放在其经营的文记河鲜饭店内出售。

2013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志文在文记河鲜饭店以500元的价钱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瓶(10斤装瓶)含有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雀鹰泡制的泡酒,后来被告人潘志文将该瓶泡酒换成20斤装的酒瓶泡制,并放入在同年89月份收购回来的金环蛇、银环蛇、眼镜蛇各1条,然后摆放在文记河鲜饭店内出售。

201310月中旬的一天,都杨镇都友村委都友村的一名男子拿着一瓶装有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草鸮的泡酒来到文记河鲜饭店向被告人潘志文兜售。潘志文与该男子达成协议,由潘志文以300元的底价代该名男子出售这瓶泡酒,如潘志文能卖得更高价格,减除300元底价,其余利润归潘志文所得。

201311月中旬的一天,三名不知名的南方电网抢修工人提着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死体)到文记河鲜饭店,被告人潘志文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只褐翅鸦鹃,并制作成泡酒摆放在文记河鲜店内出售。

另查明,被告人潘志文还分别从其他人处收购了104只鸟类,该鸟类分别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潘志文处扣押的雀鹰死体6只,草鸮死体1只、褐翅鸦鹃死体1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死体1只、白鹭死体4只,均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死体6只,矶鹬死体1只、灰鹡鸰死体32只、白头鹎死体42只、栗苇鳽死体12只、小田鸡死体6只、眼镜蛇死体1条、金环蛇死体1条、银环蛇死体1条、眼镜蛇头54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核查,被告人潘志文及其经营的都杨镇文记河鲜饭店均没有申请办理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许可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上诉人潘志文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投资合作文记河鲜饭店协议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李文锐、莫梦霞、李文龙、雷庆群、徐健群、卢标、吴文杰的证言。3、被告人潘志文的供述。4、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志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雀鹰6只,草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