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新诉肖海芳借款及担保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53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梁新诉肖海芳借款及担保合同案

(质押、折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2)罗法民初字第1167号。

2.案由: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新。

被告:肖海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荣钊;审判员:陈汉东、吴庆锋。

6.审结时间:201295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200914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元,并由被告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约定该笔借款于20091214日前还清。被告借得款项后,并未依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后原告于2010916日向被告催收,被告自愿将豪光125型号摩托车抵押给原告,承诺在同月22日前还款2000元,如过期不还,该摩托车作价500元给原告。2010922日,被告再次违约没有还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从借款逾期还款之日即201092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914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914日至20091214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立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梁新现金共伍仟元正(¥5000.00元正),定于20091214日前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肖海芳。20099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归还借款。2010916日,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将桂A5E266号豪光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