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新诉肖海芳借款及担保合同案
梁新诉肖海芳借款及担保合同案
(质押、折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2)罗法民初字第1167号。
2.案由: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新。
被告:肖海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荣钊;审判员:陈汉东、吴庆锋。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2009年1月4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元,并由被告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约定该笔借款于2009年12月14日前还清。被告借得款项后,并未依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后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被告催收,被告自愿将豪光125型号摩托车抵押给原告,承诺在同月22日前还款2000元,如过期不还,该摩托车作价500元给原告。2010年9月22日,被告再次违约没有还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从借款逾期还款之日即2010年9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2月14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立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梁新现金共伍仟元正(¥5000.00元正),定于2009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肖海芳。2009年9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归还借款。2010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将桂A5E266号豪光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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