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案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38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吴新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案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情节严重获刑五年

 

关键词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裁判要点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论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案件索引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14号(201321日)

基本案情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新庆于20121025日分别在新兴县六祖镇的六祖圩和船岗圩的集贸市场以每只12元至13元人民币共88元的价钱向农户购买了2只猫头鹰和2只猴面鹰及3只鹰仔后,于20121026日上午9时去到新兴县六祖镇龙山旅游度假区悦和庄对面空地处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的野生动物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二只、东方角鸮二只、鹰鸮三只。

被告人吴新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新庆为赚取利润用于日常花费,于20121025日分别在新兴县六祖镇的六祖圩和船岗圩的集贸市场,以每只12元至13元人民币共88元的价钱,向农户购买了2只猫头鹰和2只猴面鹰及3只鹰仔后,20121026日上午9时,被告人吴新庆将上述收购回的动物带到新兴县六祖镇龙山旅游度假区悦和庄对面空地处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的野生动物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2只、东方角鸮2只、鹰鸮3只。

裁判结果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21日作出(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新庆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新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鸮形目野生动物7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所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其中鸮形目动物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故被告人吴新庆的行为属于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论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新庆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注解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罪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