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被他人盗刷究竟是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47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银行借记卡被他人盗刷究竟是谁的责任

----邱冬梅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

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450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

2.案由:银行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邱冬梅。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

【基本案情】

  201147日,邱冬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以其本人名义申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126152350分至2354分之间,邱冬梅手机收到其在罗定农行的借记卡中存款被转出现金50000元和支取现金20000元的信息通知。邱冬梅当时正在罗定市的家中,该银行借记卡也在邱冬梅的身上,邱冬梅便当即用家中电话致电罗定农行对该银行卡作挂失处理。邱冬梅于当晚的235957打电话到罗定市公安局110报警。随后,邱冬梅又亲自到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其作了询问笔录,邱冬梅出示手中的借记卡,复印该借记卡交由办案民警签名确认。2012616日上午,邱冬梅再到罗定农行查询,发现邱冬梅的借记卡在20126152350分至2354分间被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县林头支行的银行柜员机转账50000元并支取现金20000元。

根据罗定农行提供的证据,该借记卡于20121月至6月期间曾经先后23次到罗定农行的柜台办理取款、转账业务,其中有6次是邱冬梅本人办理,另外的17次由邱冬梅将该银行借记卡及密码分别交由许贵宝(邱冬梅丈夫)及骆丽娇、黄路生、王思雅(该三人为邱冬梅的亲戚或员工)等四人办理过取款、转账业务,罗定农行凭取款经办人的身份证和邱冬梅的身份证按规范的操作给予办理取款、转账业务。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邱冬梅的银行借记卡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县林头支行的银行柜员机转账和支取共70000元所使用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2、邱冬梅在使用其银行借记卡过程中有否存在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泄露?3、对所造成邱冬梅银行卡内存款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邱冬梅在家中收到其借记卡内存款被转账支取的短信通知后即打电话向罗定农行挂失,后又持其借记卡到罗定农行柜员机查询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出示其随身携带的借记卡交民警查看,由此可认定邱冬梅持有的是真卡,而邱冬梅借记卡内的存款是被他人在电白农行林头支行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盗刷的。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邱冬梅的借记卡在20121月至6月期间曾先后23次在罗定农行柜台办理过取款、转账业务,除了6次是邱冬梅本人办理外,另外17次都是邱冬梅将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证明邱冬梅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即邱冬梅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在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有效甄别客户身份,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而银行设置的柜员机代表银行进行交易,视为银行的行为。因此,银行负有谨慎审查和正确识别银行卡的义务,以维护真正持卡人的存取款安全。本案中,由于银行柜员机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邱冬梅卡内的存款被他人非法盗刷的,是造成邱冬梅银行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邱冬梅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罗定农行对邱冬梅借记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及该款56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从2012615日起计付至偿付清上述款项日止)给原告邱冬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