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帜明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欧帜明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探究
关键词: 举证责任 法律体制 知识产权 生态化
裁判要点
黄泥水浸渍不属于环境污染问题,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大小程度的,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索引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2011)云郁法民初字第300号(2011年11月10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3月16日)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2012)云郁法民重字第7号(2013年4月24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24号(2013年8月14日)
基本案情
2004年间,原告欧帜明在郁南县都城镇富窝上案村的座塘至步冲地段种植了砂糖桔343棵,经过几年经营管理,已进入盛产期。2009年5月,中铁二十三局施工队在本案果场附近施工兴建南广高速铁路,2010年9月份,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受暴雨山洪影响,洪水浸没地面,大片果树受浸。由于施工挖掘起的黄泥被洪水冲刷至本案果场,造成原告欧帜明的果树损害受损,原告分别向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及村委会、镇政府、郁南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农业局、富窝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受浸果园进行实地丈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每亩受灾果园补偿4000元的方案。富窝村受灾村民共125户,其中121户对受灾补偿已确认并签收。原告欧帜明认为补偿标准低而没有接受。
2011年1月4日,原告欧帜明向郁南县农业局申请对本案果树作技术鉴定。2011年2月18日,郁南县农业局作出评估鉴定书,认为涉案果树确实有受洪水浸过的痕迹,黄泥水淹过后,土壤板结,由于未能及时翻土,致使部分果树毛细根不能正常透气,影响果树不能正常生长,减产约10-20%;个别受浸严重的果树出现死亡,但也有部分果树因黄化病而枯黄的现象。2011年4月11日,郁南县农业局组成评估组到现场勘查后作出《关于都城镇富窝上案村受浸沙糖桔评估的补充》。经现场勘查认为欧帜明受浸果树共343株,正常56株,占16.3%;基本正常5株,占1.4%;枯死或接近死亡82株,占23.9%;叶片变黄,大量落叶,难以挂果200株,占58.3%。其后,原告欧帜明自行委托梧州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洪水影响的沙糖桔果树2010年至2014年的收益进行评估。2011年4月15日,梧州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弘正评报字[2011]第002号《郁南县都城富窝村委会上案村座塘至步冲果场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定估算原告欧帜明的果树收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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