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更新时间:2023-09-22 已浏览:747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黄某某、周某某承包施工2020年度新兴县稔村镇某村垦造水田项目等6个垦造水田项目工程。2021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某、周某某二人商定由杨某某负责垦造水田项目的淤泥清理工作,并约定清淤开采出来的包括高岭土(俗称“白泥”)在内的泥土由杨某某全权处理,所节省出来的清淤费用由黄某某、周某某二人分配。后杨某某以30元/吨的价格将所开采出来的高岭土转卖给伍某某、杜某某,二人将开挖出来的高岭土运输至闲置荒地、堆场、陶瓷厂等地进行堆放销售。经估算,该村垦造水田项目非法开采陶瓷用高岭土矿矿石资源量为6051吨,价值为人民币16万元整。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兴县人民政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开采后不能再生,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人为破坏和滥采势必会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非法采矿不仅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公民应自觉珍惜环境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在生产生活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齐心协力守护绿水青山。

  (供稿:新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