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盗伐林木案

更新时间:2023-09-19 已浏览:751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29月,被告人严某某在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山场盗伐松树,并雇请拖拉机将盗伐所得的林木装运到木厂售卖,非法获利2700多元。经技术人员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确认该处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风景林,采伐树种为松树,采伐林木蓄积达7.69立方米,折出材量5.9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459.7元及技术咨询费用55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森林树木受法律保护,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受行政处罚,更甚者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供稿: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