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他人财物?注意了!

更新时间:2023-10-09 已浏览:68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蒋某某、李某某系夫妻,二人与何某某住所相近。2022年10月31日,何某某送了一小扎“倒钩枫”(钩藤)及一段 “海枫”(树根)给蒋某某和李某某。当天下午,夫妻俩将何某某送的“倒钩枫”及“海枫”用于煲汤并饮用。其后,蒋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出现头晕,被送院救治。次日,二人亲属将煲汤药材送医院检验,经化验结果为“断肠草”中毒,即报警处理。经民警对蒋某某和李某某抽血检验以及对用于煲汤的药材化验,证实二人是“断肠草”中毒。蒋某某和李某某认为“断肠草”中毒是何某某主要过错造成的,遂起诉至云城区法院,请求何某某赔偿因药物中毒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服用的物品有合理的安全意识,其在不清楚植物根茎的成分,在不能确保植物根茎无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服用,是导致此次中毒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被告作为赠与方,应对赠与物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被告是非专业人士,且不清楚植物根茎的成分,在不能确保植物根茎无危害的情况下,赠与他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被告的赠与行为确实是好意,如果主观上出于好意还要承担较重的责任,那么将打击“好意”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行负担70%的责任,由被告负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邻里之间赠与“药材”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特别是“街坊邻里”间互相赠与物品是正常社会交往,是增进友谊的良性互动。我们在赠与他人物品时,应当对物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等负有合理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在不清楚赠与物品的成分、不能确保赠与物品是否有危害的情况下,赠与物品给他人,若造成他人危害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供稿人:云城法院 王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