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更新时间:2023-09-05 已浏览:80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912月,潘某某通过竞拍的方式以3403680元(含税费)取得云城街道某地段高岭土开发项目,并与云城街道办事处签订《某地段高岭土处置和排险施工合同》。201912月下旬至20213月期间,潘某某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对该地块内的高岭土进行挖掘并对外销售。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对该地块内的高岭土进行勾挖,造成其承包地块范围外的南边林地塌方,潘某某随后对南边林地进行排险降坡。同时将从南边挖出的泥土堆在其承包地块范围外的西边林地,造成大量林地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4.1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风景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14.1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60284.19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11800元。

【典型意义】

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环境!广大经营者应当尊法守法,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净土,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破坏生态环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云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