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电鱼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2-06-06 已浏览:113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正值云浮市辖区西江流域禁渔期,胡某5次驾驶船只在云安区六都镇西江流域使用蓄电池、变压器、捞网等工具以电鱼的方法捕鱼,捕捞的鱼类共重177.55公斤,售卖捕捞鱼类获利2532元。经评估,胡某非法捕捞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需要的修复费用总额不低于59180元,鉴定评估费用为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胡某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59180元及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00元。

  【法官说法】

  电鱼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压比家庭电压220伏要高得多,凡是被高电压击到的鱼、鱼卵基本无法存活。即便能够存活,鱼的身体机能也会发生改变,不能繁殖,或者繁殖出来畸形鱼。此外,电鱼还会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失去生机。电鱼时,如果操作不当,高电压也会给电鱼者本人带来致命危险。

  本案提醒大家,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违法行为,也可向公安等职能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李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