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法院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更新时间:2022-06-06 已浏览:10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欧某豪等人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到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委中坪河边(禁采区)盗采河砂。欧某豪等人在盗采河砂过程中,新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到场执法并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及铁铲。经鉴定,欧某豪等人共盗采河砂303.8立方米,获利101105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9190.2元。该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2021年12月,云浮市水务局与欧某豪等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云浮市水务局与欧某豪等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法院判决】

  经审查,市水务局与欧某豪等人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确认其合法有效,遂依法裁定市水务局与欧某豪等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有效。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本案中,欧某豪等人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是云浮法院审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既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又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错误,自愿履行义务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谋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善待生态环境,共同做蓝天、碧水、净土的守护者。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