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判刑三年并赔偿上百万元

更新时间:2022-06-06 已浏览:174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某强、王某强(刑事部分另案审理)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新兴县新城镇枫冼村委的承包地内挖砂,并将盗挖所得的河砂出售,牟利251960元。经鉴定,本案非法开采建设用砂1342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超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陈某超、谢某强、王某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该县人民政府的经济损失,均应负赔偿责任,判处其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10000元。

  【法官说法】

  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非法采取河砂,不仅会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由此还会伴生一系列的环境污染、渔业资源破坏等生态危害。同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涉案的土地为当地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当地人民政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本案生效后,刑事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向当地人民政府赔偿了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地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促使被告人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