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刑还需赔偿及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更新时间:2022-05-20 已浏览:112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委上坪村河段(禁采区)盗采河砂用于出售获利。经查,陈某某盗采河砂约370.06m3,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44037.14元,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3700.60元,其销售案涉河砂的价值为66611元。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陈某某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新兴县人民政府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向被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赔偿国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还需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赔偿国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人民币44037.14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3770.60元;赔偿新兴县人民政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6611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无提出上诉或抗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采取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案涉非法采砂的地点为当地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当地人民政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国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陈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需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断提升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地区生态安全及绿色发展。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