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尽抚养责任可否变更抚养权?

更新时间:2022-02-17 已浏览:130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生育大女儿梁某一,于2010年生育小女儿梁某二。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大女儿梁某一归被告抚养,小女儿梁某二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离婚后,大女儿梁某一一直由原告照顾,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仅是周末时接大女儿梁某一回被告家居住生活。本院依法对大女儿梁某一进行了询问,梁某一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原、被告离婚后,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周末时会回被告家居住。其明确表示想跟随原告生活。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大女儿梁某一归被告抚养,小女儿梁某二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大女儿梁某一虽然约定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仅是周末时带大女儿梁某一回家居住,被告并没有承担起抚养梁某一的责任。故原告请求将梁某一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女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由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双方离婚后,虽然约定梁某一跟随梁某生活,但梁某并没有承担起抚养梁某一的责任,梁某一大部分时间都是跟随李某生活。本院遵循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孩子的真实意愿下,综合考虑认为梁某一随李某生活为宜。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变更。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 陈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