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件不得擅自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2-17 已浏览:132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莫某1的父亲莫某2(已故)经营的某陶瓷有限公司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一批机械设备。2021年1月,被告人莫某1为谋取私利,请被告人区某介绍人员前来收购已被查封的马达机械设备。1月17日,区某带着被告人梁某1、梁某2二人一同来到该公司与莫某1商量收购事宜。在明知道厂房设备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梁某1、梁某2二人仍然与莫某1达成协议,以4500元每吨的价钱收购马达。次日,梁某1、梁某2、区某来到该陶瓷有限公司,与工人一起将马达切割下来,并由梁某1支付了约70000元给莫某1作为收购马达的款项,支付了8500元给区某作为中介费。后梁某1、梁某2二人以6500每吨的价钱将马达出售,得款100932元。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区某家属代其退还8500元赃款;5月28日,被告人梁某1、梁某2家属代其退还100932元赃款;11月9日,被告人莫某1家属代其退还100932元赃款。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莫某1、梁某1、梁某2、区某在明知道厂房马达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无视国家法律,将其变卖,情节严重,被告人莫某1、梁某1、梁某2、区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其中,被告人莫某1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1、梁某2、区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1、梁某2、区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1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1、梁某2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区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莫某1退出的赃款100932元,被告人梁某1、梁某2共同退出的赃款100932元,被告人区某退出的赃款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莫某1,在执行过程中,在明知该批马达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其转卖获利,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虽本案被告人莫某1、梁某1、梁某2、区某退还赃款,但其行为依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官在此提醒,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处分查封物品,属于严重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投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