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案件复息的计收问题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08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金融借贷案件复息的计收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诉

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12)云郁法民初字第868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

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998121,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附城营业所(贷款人)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8122,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附城营业所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订立2 份《借款借据》。约定贷款人分别借款800000元、380000元给借款人,借款期限内利率均为6.93‰,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199812219991121。借款到期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有依约还借款及支付利息。2011225,原告农行郁南支行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债务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2325491.34元,该通知中的利息包含了复息。201131,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认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及复利,且被告亦在通知书中盖章确认。本案审理中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复息。

【案件焦点】

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发出的未明确利息中包含复息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是否应支付复息。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附城营业所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郁附农银抵限借字(98)第120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其计算的逾期利息中包含了复利欠息、未结复利利息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5]30号文《关于审理金额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额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计算复息,虽然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1225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但该通知书上要求立即履行利息2325491.34元,并未明确利息中包含复息,且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复息。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199812219991121按月利率6.93‰计付,从199911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对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