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更新时间:2023-07-10 已浏览:984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12月,潘某驾驶小汽车从云浮市到佛山市向张某(另案处理)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并先行支付现金6800元。潘某购得毒品后于当天晚上返程,途经肇庆市高要区某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搜出一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0.17克的白色粒装固体,在其汽车主驾驶位脚垫下搜出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净重34.06克的白色粒装固体。上述被搜出的白色粒装固体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2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法官在此呼吁,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我们共同携手,打击毒品犯罪,共建“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的美好生活。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