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07-03 已浏览:1013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吴某把粤W9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云浮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张某雄为吴某聘请的司机。2020724日,张某雄驾驶粤W9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WA6××号货车从广东某水泥有限公司运载散装水泥到佛山市三水区。509分许,行驶至Y012-S253线延长线03KM+800M处时,碰撞前方同车道减速停车待左转弯由他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张某雄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雄妻子温某某就张某雄上述交通事故向被告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15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雄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云浮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决定书不服,认为张某雄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遂向云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粤W9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是第三人吴某,但该车登记在经营范围包含有货运的具备营运资质的原告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基本符合挂靠经营模式。被告认定第三人吴某将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官说法】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运输,就应当对挂靠人、挂靠车辆及其驾驶员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第三人吴某购买车辆后将其挂靠于原告某物流公司名下,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吴某聘用的司机张某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原告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供稿人:云城法院 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