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夫妻间互相借债可成立借贷关系

更新时间:2020-07-01 已浏览:400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陈某某于201715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银行提现等方式向陈某某支付款项,陈某某分别于2017627日立下《欠条》向梁某某借现金30000元、201781日立下《欠条》向梁某某借现金100000元、2018125日立下《借据》借到梁某某450000元、201847日立下《借条》借到梁某某现金69000元。梁某某还向陈某某支付款项170377元。

2018123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后,梁某某多次向陈某某追讨上述借款及其他款项无果,遂起诉要求陈某某清偿借款815377元及其利息。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与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下的债权凭证,符合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且该部分借款未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故法院对该部分借款予以认可。

至于原告梁某某主张的转款170377元为借款,梁某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些款项的用途、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和借款事实的发生,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645000元以及利息。

【典型意义】

我们常说,夫妻一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事情上往往很难区分你我,尤其是在财产上。

生活中,亦存在夫妻之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此也做出相关规定。审判实践中,夫妻间借款符合借贷关系的,可以依照上述法规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若二人之间所约定的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用于夫妻应尽法定义务的,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则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

从法律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用所借款项履行共同扶养或赡养义务,可以视为是夫妻共同处分财产行为,而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行为。

从生活角度出发,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之间结发为夫妻实属不易,相辅相成,相互扶持,才能一起陪伴到老。家庭的和谐就是社会和谐的缩影,家庭稳定、社会也就稳定。

 

(编写人:罗定法院 廖伟承、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