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及时运用网络查控手段开展执行工作

更新时间:2020-07-01 已浏览:389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07615日,原告伍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翟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伍某颖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从20076月起于每月22日前向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女儿上大学支出的费用凭单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因伍某不履行义务,20191224日,申请人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支付女儿大学学费的一半共16557元。法院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伍某后,被执行人伍某仍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裁判理由和结果】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共16705.38元(其中包含案件标的16557元,案件执行费148.38元),一方面与被执行人伍某沟通,督促伍某主动履行义务。

经承办人对被执行人伍某作思想工作后,伍某仍未主动履行,法院作出(2020)粤532135号之三、四、五号执行裁定书,网上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已冻结的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共16705.38元,申请人翟某于2020225日领取到执行款项共16557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采取网络查控手段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升查控效率,保证执行工作在疫情期间的正常运作,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到子女大学费用问题,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后,直接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执行措施,把案件款项执行到位,申请人也及时领取到了执行款项,体现了执行工作在疫情期间依靠网络查控手段的便捷性和及时性。

 

(编写人:新兴法院 顾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