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6-07-05 已浏览:4038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通告

一、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云浮两级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凡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最高可至10万元,对单位罚款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拘留时间最长可达15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期限内不履行的,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市、县区公共广场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将在融资信贷、经商办企、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和禁止。

四、负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协助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监督举报电话:0766-8989087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