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328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要求,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院重新修订了入选条件。本院之前于2007年建立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在本次编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失效,于该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如有意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需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现将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为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额为8个(其中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个人管理人名额为14个(其中律师10人,会计师4 人)。凡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云浮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云浮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一批),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管理人由本院最终确定的机构管理人中产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
    2、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
    3、关于执业年限、经验的材料;
    4、章程;
    5、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情况及证书;
    6、该所专职人员的人数、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以及场所面积大小;
    8、曾受聘于清算组或曾担任破产管理人成员的专业人员人数、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数量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人均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及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数量证明;
    10、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及证明;
    11、行业自律组织对该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2、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构成,需提交所有人员的身份资料、相关专业证书。  
    (二)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本院审判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机构管理人。1、执业业绩(满分35分,主要考察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执业年限、执业表彰情况)2、机构规模(满分25分,主要考察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素质、办公场所情况);3、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满分20分,主要考察事务所以往办理破产案件或者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的表现);4、执业能力(满分10分,主要考察事务所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质量);5、学术水准(满分10分,主要参考事务所学术研究水平);6、是否具备垫付50万元的能力。   
    (二)个人管理人。1、执业操守(满分30分);2、执业业绩(满分20分,律师主要考察最近3年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情况,会计师主要考察最近3年办理企业评估、审计的情况);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满分30分,主要考察以往办理破产案件或者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的表现);4专业水准(满分20分,主要考察其从业等级及学术研究情况)。
    四、管理人的入册评审程序   
    为做好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本院将对申请入册机构通过材料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以评分形式择优选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经报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管理人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将最后审定的管理人名册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的职责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提交申报材料
    提交申报材料一式2份。  
    1、接受申请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31日。   
    2、接受申请部门:本院民三庭(不接受邮递方式寄送申报材料),并注明所交材料为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资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黄常乐,  电话:8989027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