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5-05-27 已浏览:5161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一、诉讼的内容不同。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纠纷,也就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这种纠纷的解决,常常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制度、政策是否合理合法等。而民事诉讼的内容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侧重于公民的个体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诉讼的当事人不同。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原告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包括受委托的组织)。二者诉讼地位不能互换,即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不特定的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或法人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不确定的。

三、举证责任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主张而无证据的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在证据问题上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因为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理应按照公认的程序规则,“先取证,后裁决”,在拥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以后才能作出。因此,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责任,既方便也合理。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证,或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就可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