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司法守护“绿美云浮”

更新时间:2023-08-17 已浏览:5185 文章来源:南方+ 责任编辑:原创

青山连绵,河流纵横。云浮地处粤北生态发展区,生态始终是这座城市最大的天然优势之一。

近日,笔者从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今年17月份,云浮市12个地表水省考、市考断面水质优良率(Ⅰ~Ⅲ类)为75.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同比下降16.7个百分点;云浮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优良天数为207天,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8.1%,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率上升3.3%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云浮法院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绿美广东、绿美云浮生态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43件

据统计,20201月至20235月,云浮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43件,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82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3件、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19件。所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等。

据了解,审结的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失火、非法采矿、非法倾倒池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的案件;二是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其中又以非法倾倒池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的案件为主。“因为水泥、大理石是云浮市支柱产业,辖区存在大量石材厂作为支柱产业的配套产业,石材厂排放的池泥处理不当便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云浮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面对上述情况,云浮中院立足审判实际,着眼案件反映出来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总结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监管弱项,围绕固态废物全流程网格化巡察、执法监管、法治宣传等方面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司法建议,使云浮市石材废渣污染环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筑牢“绿美云浮”司法保护屏障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云浮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引导,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202262日,云浮中院和肇庆中院在肇庆市德庆县签订了《关于构建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西江流域绿色发展。按照框架协议,两地法院构建10个方面的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构建协调有序、协同高效、协作创新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为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62日,云浮中院和肇庆中院签订《关于构建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

立足审判,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审理相关案件,指定专人加快办理高度关注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同时确保办案质量。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应用能力,使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建立案件台账制度。对于受理的相关案件进行登记、跟踪、定期清查审理进度,及时对案件数据、审理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四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涉生态保护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加强环保宣传引导。全市法院通过公开庭审、精心编选案例、观摩庭审、举办法制教育讲座、送法下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做好普法工作,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办案的社会效果。其中,罗定法院的《冼某才诉冼某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案例入选《中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与案例精析》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建设

省法院提出,“未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中院要指定一个审判部门牵头环资审判工作,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力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资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去年6月,云浮中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

为持续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建设,促进专业化发展,下一步,云浮中院计划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按照确有所需、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环资审判庭和合议庭相结合的审判体系。基层法院将通过设立专门合议庭的方式设置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团队,特别是探索以西江流域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审判团队或合议庭,推动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加强专门审判机制建设。倡导重大环资类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适应环境资源审判七人合议庭的需要,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同时优化人员配置,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着力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环境诉讼专门规则的研究,包括合理确定环境损害数额和鉴定,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库,合理划分主从犯份额责任,确立以替代性修复为主、金钱赔付为辅赔偿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探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

 

延伸阅读>>>

云浮法院生态保护案例

 

01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12月,潘某某通过竞拍的方式以3403680元(含税费) 取得云城街道某地段高岭土开发项目,并与云城街道办事处签订《某地段高岭土处置和排险施工合同》。201912月下旬至20213月期间,潘某某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对该地块内的高岭土进行挖掘并对外销售。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对该地块内的高岭土进行勾挖,造成其承包地块范围外的南边林地塌方,潘某某随后对南边林地进行排险降坡,同时将从南边挖出的泥土堆在其承包地块范围外的西边林地,造成大量林地毁坏。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4.1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风景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14.1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60284.19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11800元。

典型意义

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环境!广大经营者应当尊法守法,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净土,切勿逐小利而忘大义破坏生态环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02林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10月至12月中旬期间,林某利用手机播放鸟叫声进行诱捕,使用捕鸟网捕捉画眉鸟共18只,后饲养于家中待售。经鉴定,涉案的18只画眉鸟均属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自202121日起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9万元。涉案画眉鸟在案发后已被自然资源部门全部放归自然。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共18只,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广大市民要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实际行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03黄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周某某承包施工2020年度新兴县稔村镇某村垦造水田项目等6个垦造水田项目工程。2021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黄某某、周某某二人商定由杨某某负责垦造水田项目的淤泥清理工作,并约定清淤开采出来的包括高岭土(俗称“白泥”)在内的泥土由杨某某全权处理,所节省出来的清淤费用由黄某某、周某某二人分配。后杨某某以30元/吨的价格将所开采出来的高岭土转卖给伍某某、杜某某,二人将开挖出来的高岭土运输至闲置荒地、堆场、陶瓷厂等地进行堆放销售。经估算,该村垦造水田项目非法开采陶瓷用高岭土矿矿石资源量为6051吨,价值为人民币16万元整。

裁判结果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兴县人民政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开采后不能再生,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人为破坏和滥采势必会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非法采矿不仅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公民应自觉珍惜环境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在生产生活中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齐心协力守护绿水青山。

 

04严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9月,被告人严某某在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山场盗伐松树,并雇请拖拉机将盗伐所得的林木装运到木厂售卖,非法获利2700多元。经技术人员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确认该处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风景林,采伐树种为松树,采伐林木蓄积达7.69立方米,折出材量5.9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459.7元及技术咨询费用5500元。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森林树木受法律保护,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非法毁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受行政处罚,更甚者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