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就业歧视,维护女职工权益

更新时间:2023-06-02 已浏览:334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12月,原告竺某入职被告某医药公司,岗位为招商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7月,竺某依程序转正。8月,竺某向公司咨询产假请假事宜,同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竺某就其被解雇一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诉求。竺某对该裁决不服,遂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某医药公司对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原告竺某于20217月已经转正,而被告于819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函》,并以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OEM销售经理一职为由解雇原告,显然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解雇理由不充分。另外,在2021819日,被告的行政人事部职员已经知悉原告怀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原告已经转正且在孕期内,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女性在职场中有着重要地位,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尊重和爱护,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保护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或经济性裁员为理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对于权益的保护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因担心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铤而走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依法落实劳动保障,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