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不实“抖音” 法院判令赔偿并公开道歉

更新时间:2022-12-15 已浏览:115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余某在某经销部购买了一个某牌蓄电池,超过一年保质期后认为有问题,要求免费退换,未果。2021127日,余某在抖音平台上以其使用的抖音号发布一个9秒的视频,以某经销部的店铺为出镜内容,并配文字“天湖对面某电池质量超级差”,有余某本人以土语“含×产……”骂人的配音。2021128日即有362人点赞,评论82条。余某的评论包括“专卖漏野”“唱衰”等。某经销部向抖音官方平台运营商微播视界公司进行举报,并发送《撤稿函》,微播视界公司认为该视频含有违规行为,于1215日作下架处理。截止下架时,该视频播放量15.5万次。某经销部向法院起诉,主张余某赔偿10000元及书面道歉,并将赔礼道歉内容在抖音平台中公开公布持续一个月以上,微播视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余某发布的抖音视频和言语没有事实依据,评论“专卖漏野”“唱衰”等过度渲染性词汇,容易误导公众,且涉案视频通过网络在一定范围内散布,已经超出正常反映问题和表达意见的合理限度。余某以不当方式发布不实言论,使得某经销部的商户形象、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侵害了某经销部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播视界公司在收到某经销部的举报投诉后,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下架处理,尽到其平台责任,无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余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通过法院审查),向某经销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至少保留10日,向某经销部支付损失赔偿金5000元。

  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享有名誉权,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法人、企业参与经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强化、细化了对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文明确了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也属赔偿范围。抖音、微信、快手等已成为许多人日常社交、消遣的平台,也成为现时信息传播最快的渠道之一,更成为了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重灾区。以上案为例,生活中的一个小视频,仅8天的播放量就达到15.5万次。网络无限,行为应有度,人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