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将房屋出售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更新时间:2022-12-02 已浏览:94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韦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2010年购买位于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的土地建造五层半楼房,2011年6月13日领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坐落在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的房地产权利人为韦某某。韦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起诉与梁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韦某某与梁某某离婚。

  2020年12月8日,韦某某(卖方甲方)与李某某(买方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的自建房以总价1001800元出售给乙方,签订合同当天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款,一切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过户手续、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梁某某及其子女一直在该楼房居住,被告韦某某及其母亲偶尔也在该楼房居住。被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合同后没有要求原告梁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至今也没有要求腾空房屋交付给李某某。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三、被告韦某某、李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产权证号:粤(2021)罗定市不动产权第0000063]的不动产由权利人李某某办理变更为权利人韦某某。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的费用由被告韦某某、李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吴庆锋(罗定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涉案的房屋属于韦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李某某对韦某某的家庭情况非常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与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可以推定是故意串通的行为,即使房屋已过户到李某某的名下,但并不属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要求。转让人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交易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供稿人:罗定法院 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