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倒汽油放火烧房屋,获刑三年

更新时间:2022-11-28 已浏览:93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1128日,云浮日报刊登新兴法院干警编写案例“因琐事倒汽油放火烧房屋,获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11211日,被告人廖某因找不到其前妻赵某遂致电被害人欧某(赵某母亲),要求欧某帮忙找其前妻,在遭到欧某拒绝后,被告人廖某手提两个装满汽油的1.5升装矿泉水瓶及一把镰刀来到欧某的住宅处,先用镰刀砸门,后用镰刀砸碎窗户玻璃并将上述矿泉水瓶内的汽油全部倒入欧某家中,再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放火,其时被害人欧某与两个未成年的孙子躲在二楼并大声向附近邻居呼救,邻居看见欧某住宅起火就打电话报警并帮忙救火,后消防队员到场将欧某等人带离火场并将火扑灭。经新兴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经新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房屋和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905元。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及目前为部分缓解,其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庭审能力。被告人廖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放火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为受损房屋进行了修缮,被害人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廖某从轻处罚。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为受损房屋进行了修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罪责以及刑法规定,遂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被告人廖某在主观上持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将汽油倒进被害人房屋内并点燃,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具有很大的现实警示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尤其是婚姻家庭类,当事人往往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丧失了理智,以为对亲人实施过激行为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就是极端行为的代表,但实际上已触犯刑法,须受到刑罚制裁。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遇事保持理智,以免触犯刑法而使自己遭受牢狱之苦。同时,大家也需要谨记万事以和为贵,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 温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