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未登记分手 女方退还部分礼金

更新时间:2022-11-21 已浏览:43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被告杨某某是被告梁某某的母亲。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2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原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2020年1月29日订婚,并于2020年6月28日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随后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开始同居生活,订婚时原告支付了36000元礼金给被告杨某某,在举办婚礼前原告又支付了44000元礼金给被告杨某某。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一起在原告家中生活了一年多时间,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2021年12月,被告梁某某以与原告温某某没有感情为由提出分手。2022年1月31日,被告梁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同意退回8万元彩礼,但需要分一年时间还清。因原、被告未能就退还彩礼事宜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20000元彩礼给原告温某某;驳回原告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陈国恒(罗定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传统习俗上,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未能依法缔结婚姻,那么赠送彩礼的基础也不存在,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收受彩礼一方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为与被告梁某某结婚向女方给付礼金的数额较大,法庭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置办嫁妆以及婚礼等各项支出情况考虑,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由女方酌情返还彩礼20000元。对此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妥善解决了纠纷。

  本案判决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让群众更加理性地处理婚恋家庭纠纷,崇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供稿人:罗定法院 邓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