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案例解读——宋某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

更新时间:2022-07-21 已浏览:100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成成立云浮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揽被告人宋某臣、尤某国、张某光、吴某、吕某庆等一伙东北籍人员作为员工,拉拢云浮籍人员被告人陈某龙作为业务介绍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至2018年间,长期经营非法放贷和替人收债业务,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至2018年间,该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招揽生意,在借贷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设套引诱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内容留空金额的虚高合同后,随意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被害人被肆意认定违约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违约金,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平账转单,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随后通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

  在接受他人委托实施催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一些被害人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家庭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不东躲西藏,内心遭受恐惧、恐慌,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以宋某成等人形成的违法犯罪团伙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所犯的罪行判处宋某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各成员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开出“低利息”“无抵押”等优惠条件,放款后肆意认定违约套牢借款人,通过恐吓借款人,最后以暴力手段侵占财产。上述案例中,宋某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近年来,法院持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犯罪团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