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母亲,终究得到法律的严惩

更新时间:2022-07-13 已浏览:101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都说“慈母爱子,非为报也”,从古至今,母亲的形象都是慈祥的、无私的、伟大的。然而,对于13岁的红红(化名)来说,“母亲”一词却是陌生、冷漠的代名词。

近日,罗定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温暖了这颗小小的心灵。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日生育女儿红红。双方婚前对对方没有充分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原告离家出走,直至2016年原告因处理离婚问题才回到被告家中半天。2022年3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李某(系红红母亲)诉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红红由被告携带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赖某(系红红父亲)诉求: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女儿红红由被告继续抚养。3.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4.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的经济帮助金。5.原告还应向被告给付因女儿治疗骨折的医疗费用10000元。

【法院裁判】

罗定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就离婚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准许离婚,女儿由被告携带抚养;结合被告当地生活水平、抚养实际所需、双方收入及各自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原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考虑被告现患病卧床,丧失劳动能力,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极为困难,故判令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离婚时经济帮助款30000元;因女儿红红三次骨折住院治疗费用均由被告独自负担,而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孩子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故判令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女儿医疗费用10000元。

由此可见,法院基本支持了被告的诉求,要求原告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离婚案中妇女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判决应更大地为妇女争取合法权益,但是在本案中,这位母亲却不值得同情。她在女儿未满一周岁时独自离家,从此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完全没有担负起母亲的责任。面对原、被告的诉求,此时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有情理的温度。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否定了生儿却不育儿的行为,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了法律为弱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有助于弘扬和谐、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供稿人:罗定人民法院 陈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