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妻子有权主张返还

更新时间:2022-01-06 已浏览:160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王某和蒙某于197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间,林某和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10日,蒙某通过王某的账户转账250000元给林某。2010年12月4日,蒙某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给林某。对于蒙某和林某的关系,蒙某和林某各持己见,蒙某认为因己方希望生育男孩,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林某,希望林某能为其生育男孩,因此,蒙某向林某支付了相应款项。林某称蒙某是其结婚对象,同时提交与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林某在该聊天记录中声称蒙某追求其本人,后因蒙某涉嫌犯罪,林某多次为蒙某四处奔走,并写信、寄送生活用品给狱中的蒙某,另外在该聊天记录中,林某也表示知道蒙某已婚的事实。王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林某返还前述款项。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林某返还270000元给王某的判决。该案经二审审理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富足,一些人的家庭观念逐渐淡薄,婚外情时有发生,且向“第三者”赠与金钱、房子、车子等贵重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合法配偶通过诉讼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本案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在婚姻家庭继承编对该类案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判决是在《民法典》实施前作出,亦认定该情形下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依据是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的法律后果规定。本案涉及到“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中,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包括以下类型: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赌博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诱使他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暴利行为、对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行为等。蒙某与林某同居生活,并基于同居关系而将属于与王某共有的大量款项赠与林某,属“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即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林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赠与款项,王某作为所赠与款项的权利人,为此受到损失,有权主张返还。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