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对簿公堂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更新时间:2020-06-03 已浏览:398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双方的宅基地南北相邻。2008年,张某2建房打地基时占用了公共的通道,越过界址向原告方向挪进了30公分。2014年,张某1在自己的旧屋范围内拆旧建新,为避免与被告的房子相距过近,就在原来的界址上后退了40公分打地基建房。20167月,被告在装修房子外墙时,三楼房檐的滴水位在被告装修外墙后房檐超出了滴水位35公分。每到雨天,被告家的三楼屋檐上的滴水直接滴到原告房屋的墙上。同时,被告在三楼安装防盗网后,阳台角的防盗网向原告方飘出了25公分,影响了原告房屋外墙的装修。

20168月,经多次调解,对双方的楼房相邻间距进行了丈量,双方达成协议包括:被告将自家三楼的防盗网前面与原告方交界的阳台角的两向窗切入20公分,原告将自己三楼的围墙基顶块与被告方交界的阳台角两向切入20公分。如果原告日后安装防盗网,防盗网两向同样切入20公分。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外墙的装修,要求被告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要求切除飘出的阳台角及防盗网,但被告拒不理睬,拒不执行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6824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2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将自家三楼的防盗网前面与原告方交界的阳台角的两向窗切入20公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案例中原告的诉求合情合理。

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事情站在别人的角度想想,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古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美事,案例中原告诉求合乎常理,更何况双方也签订协议应该有义务遵守,被告不应一时之气拒不理睬破坏两家之间的邻里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倡导的风气,邻里之间互谅互让、互惠互助、团结友爱,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编写人:云安法院 郭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