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典型案例】假借销售口罩名义骗财构成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0-05-18 已浏览:420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212日,被告人冯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时机,捏造其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并在百度贴吧云浮吧上发布。被害人董某、陈某、莫某、黄某获悉信息后添加被告人冯某预留微信号,并与其联系购买口罩,后分别通过微信转账900元、175元、1825元、105元到被告人冯某的微信。被告人冯某在收到4名被害人转账的3005元后,捏造虚假的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随后就将四名被害人的微信删除。

20202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传唤到案。202021516日,被告人冯某家属将诈骗所得的款项分别退还给4名被害人。

 

【裁判理由和结果】

经云安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电信技术,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已经将诈骗所得的款项分别退还给4名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发布疫情防控物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给他人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违背诚实信用道德准则的同时也逾越法律底线。

本案中,云安法院本着依法公开原则,对口罩诈骗行为人进行快速审理、判决,起到了震慑、打击和预防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法官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疫物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贴吧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取他人信任获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防控之机实施诈骗,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且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考虑到被告人已将诈骗金额退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初犯、偶犯,故从轻处罚。

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官要充分认识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准确裁量刑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要提高警惕和增强辨别能力,勿轻信网络销售信息,购买口罩的防疫物资需通过正规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编写人:云安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