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典型案例】以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骗取财物应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20-04-22 已浏览:312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128日至22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对紧缺防护物资的需求,通过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机微信群、朋友圈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告人许某某指导李某某以代购口罩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骗得被害人莫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发送虚假的快递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许某某、李某某当天立即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投资消费、生活花销,次日,被害人莫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无法联系。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全额退赔被骗款项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时,扣押了被告人许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076643539)。

【裁判理由和结果】

云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又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对扣押的被告人许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严惩。本案被告人利用群众对紧缺防护物资的需求,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经法院审理,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不仅依法严厉惩处了两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图利用不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

 

(编写人:云城法院 邹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