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更新时间:2015-05-26 已浏览:529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云浮中院与云浮市征信中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日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云浮市征信中心签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数据与市征信中心系统数据成功实现对接,并在所有征信系统共建部门中实现共享,信息共建共享步入常规化。此举将极大地拓宽对失信执行人信用信息的公开渠道和公开范围,有效增强执行联动机制的打击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增强执行工作的威慑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协议》主要约定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约定了共享信息的内容。共享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址、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等共12项相关内容。二是约定了信息共享的范围和途径。作为目前市征信系统共建部门并与市征信系统联网的工商、海关、质监、技监、安监、国税、地税、金融、国土、供电、供水、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人社、建设、卫生等共16家单位可以直接在市征信系统内部网络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此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还将通过市征信中心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云浮市征信网”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三是约定信息提供的方式。全市两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由云浮中院统一收集,按月通过移动介质或市征信网络系统提供给市征信中心。四是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应在每月10日前向征信中心提供该月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于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征信中心进行相应的变更。征信中心应及时将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登载于市征信系统,并保证相关单位能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共享共用,发现有误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法院予以核实补正。对法院通知变更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五是约定信息查询异议的处理。遇到相关人员对公布的信息提出异议的,由法院和征信中心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及时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