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0-04-01 已浏览:7022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