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事审判改革的理解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0-03-25 已浏览:1697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家庭关系历来都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社会关系,对于家和万事兴的期盼深深扎根在广大民众的心中。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受到了日益强烈的冲击,家事案件较前些年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并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给家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家事案件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的后果

家事案件涉及的是亲属关系、身份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及血缘基础上的事实关系,不能将处理财产关系纠纷的观念和方法简单地套用到家事审判中去。家事案件若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引发极端事件或暴力犯罪,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影响家庭和谐

家庭的和谐,需要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维护亲情、包容理解等方面共同努力。可以说,每个家庭在不同时期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冲突、矛盾,当这些矛盾爆发为案件的时候,就会对家庭和谐造成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会直接作用在冲突双方身上,也会波及到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离婚通常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影响。因此,当一个和谐的家庭分化为互相之间具有冲突、矛盾的若干主体时,将极有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引发次生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家庭纠纷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房地产、车辆、企业经营权等越来越多样化、价值较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实践中,有些人在家庭发生纠纷时,会通过转移财产、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违法方式损害对方利益,引发矛盾升级;更有少数思想偏激、性格执拗、喜欢钻牛角尖的人,如果在矛盾初期或纠纷化解中不能对其及时予以劝解调和、心理疏导,就很有可能会引发极端事件、刑事案件,造成“民转刑”的后果。

(三)引发社会问题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否和谐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成长成才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若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幸福指数,而且可能改变其人生轨迹。实践中也有不少孩子因长期面对父母争吵、遭受家庭暴力或父母离异等产生心理健康等问题,少数人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家庭的分裂、重组也会使父母子女的关系变得复杂,更容易发生分家析产、继承、抚养、赡养等纠纷。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重要基石。“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通过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来提升家事审判水平、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是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营造和维护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环境,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基础性工程。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家事审判的权益保障、情感治愈功能,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就是要以家事审判改革为重要切入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

(二)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我市的家事案件绝对数虽然没有大幅增加,但家事案件的案情渐趋复杂,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家庭纠纷化解难度加大,之前的审判程序规则已不适应家事案件有别于普通财产纠纷的高度人身属性、私密性、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就对家事审判工作的审判理念、司法能力、专业化程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家庭纠纷对于个人及家庭幸福的影响十分巨大。近年来,人民群众关于有效控制和解决家庭纠纷的要求非常强烈,对家事审判发挥的权益保障、情感治愈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对家庭成员在人格、身份、情感等方面的利益需求考虑不足,与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义重大。

三、深化改革工作的路径

(一)切实转变和提升家事审判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科学的改革理念,才能保证目标明确、路径正确、发力准确。在审判工作中要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职能的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健康和谐发展。要深入分析家事纠纷特点和家事审判规律,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的新需求新期待。按照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主动进行“五个转变”:由当事人对抗主义向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转变,由仅重裁判职能向兼顾裁判和服务职能转变,由仅重财产分割向重情感和心理修复转变,由片面保护婚姻自由向兼顾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转变,由偏重诉讼效率向注重办案效果转变。

(二)探索创新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

家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家事审判程序既要符合民事诉讼的总体要求,又必须要尊重家事案件的审判规律,构建适合其需求的特别程序。因此,应当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及省法院的“一个程序指引、三项专门规程、三份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指导文件,落实并完善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案后帮扶等制度。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能力

要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提升家事审判水平,队伍建设是重要基础。因此,要立足实际,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正廉洁、忠诚干净的专业化家事审判队伍。一是要统筹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设立专业化的家事合议庭或审判团队。二是要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好的法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要加强家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重视对于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四)见贤思齐,加强业务交流与指导

自省法院20103月率先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我省的中山中院、珠海香洲法院等多个法院都取得了相当亮眼的成效,并已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一整套专门化的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和协作机制。我市新兴法院在试点过程中对法庭建设、调解工作等总结了相当多的经验,云安法院在聘请家事调查员方面先行先试,其他基层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也有一些亮点。因此,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市内、市外的家事审判交流合作,拓宽改革视野、交流改革经验,师人之长,为我所用。

(五)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形成良好家庭文明新风尚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宣传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亮点,通过微博、微信、南方+等新媒体平台全面介绍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方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家事审判改革在家庭建设、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法院工作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宣传传递正能量,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六)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职能,努力形成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整体合力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深化改革,做好家事审判工作,就必须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因此,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是要加强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强化工作落实,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工作格局;二是要继续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三是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落实市中院与市综治办、检察院、公安局等15个单位共同签署的《关于云浮市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家事纠纷化解水平。

 

(作者:云浮中院 李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