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3-02 已浏览:3388 文章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

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粤肇庆货9028”轮与 “博运882”轮均为内地内河船舶,核定的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201453日,两船在澳门水道嘉乐庇大桥15号航标附近会遇,在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两轮碰撞事故导致“博运882”轮船艏左舷出现小面积凹痕及一道裂口,“粤肇庆货9028”轮左舷侧挂吸沙管损坏。“博运882”轮触碰14号灯桩相连接的桥梁警示栏杆导致其部分折断落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工务运输局出具公函说明“博运882”轮所有人已赔偿航标设施损失。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出具《调查结论书》,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和“博运882”轮对本次碰撞事故负同等责任。两船船舶所有人分别就损失向对方主张索赔。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企业,内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澳门水域,事故责任可以参照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均存在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情形,对事故发生过错相当,应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在查明各方损失的基础上,广州海事法院按责任比例判令双方各自赔偿对方船舶损失。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文书的证据效力,参考海事部门的调查报告,对内地船舶在澳门管辖水道发生碰撞事故责任和损失数额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