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能否成为子女的唯一监护人?

更新时间: 2018-10-17 02:44:33 已浏览:117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廖某与黄某相识于2014年年初,初期廖某隐瞒已婚和已经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与黄某开展交往,并导致黄某怀孕。2015823日,黄某生育非婚生儿子廖小某后,因儿子入户的问题才了解到廖某的婚姻及子女情况。黄某于是坚决与廖某断绝一切关系。非婚生儿子廖小某出生后,廖某基本上没有理会黄某母子,亦没有支付抚养费,廖小某一直由黄某抚养和监护,黄某认为廖某的行为表明其自行放弃了监护人的权利。为此,黄某于201612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廖小某由黄某直接抚养并确认黄某为非婚生儿子廖小某的唯一监护人。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廖某与黄某的非婚生儿子廖小某由黄某抚养,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廖某与黄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廖小某系廖某与黄某的非婚生儿子。关于廖小某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廖小某于2015823日出生,判决时尚未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黄某生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黄某请求廖小某由其抚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黄某要求确认其为廖小某的唯一监护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由此可见,除基于血缘的亲属关系外,亦包含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廖某、黄某依法均是非婚生子女廖小某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为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因黄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廖某对廖小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行为,黄某请求确认其为廖小某的唯一监护人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供稿人:何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