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指引 规范有关案件办理

更新时间: 2018-09-26 09:10:41 已浏览:53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指引

 

规范有关案件办理

 

 

 

  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925日,据广东高院消息,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通过放宽自诉案件的“入口”,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更顺畅的救济渠道。

 

  《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我省办理拒执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他也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好法院裁判,恢复自己的信用等级,任何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人,都将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甚至可能付出自由的代价。

 

  据了解,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82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9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二:赠出房产拒执行,主动还钱求轻判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郭某棠与债权人刘某霞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某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棠分期支付刘某霞欠款200万元,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因郭某棠逾期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刘某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郭某棠在调解书生效次日,便与妻子将名下共有房产赠与其儿子,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要求郭某棠报告其财产情况遭拒绝后,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限制高消费。20169月,法院察觉郭某棠有企图出境躲债的行为后,立即裁定对其限制出境。201612月,郭某棠从深圳过境时被抓获并处以拘留十五日。但郭某棠仍拒不履行法定的支付义务,且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法院遂将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郭某棠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相关义务,取得了债权人刘某霞的谅解。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郭某棠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棠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通过转移、赠与财产、企图出境逃避等行为逃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郭某堂实施限高、边控等强制措施,并提交线索让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最终将其判刑。

 

  案例三: 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逃避执行,刑事立案后还清仍需判刑

 

  ——被执行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邵某池与陆某、江某A工业区的出资及收益分配问题纠纷被诉至花都区法院。2013 8 21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责令邵某池向陆某、江某支付合伙收益1105636.4元及利息。邵某池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将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塑印厂无偿转让给儿子邵某某,又以不合理的低价将A工业区的全部厂房租给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年租金60万元(A工业区前两年租金收入均为120万元左右)。2015 1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隐瞒名下小汽车、银行存款、A工业区的租金纯收益等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仅象征性缴纳了2000元执行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23日花都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花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邵某池缴清了尚欠的执行款项,最终花都区法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来逃避执行,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拒执意见出台后,“明显低价”按低于市场价50%以上掌握。)尽管被执行人在进行刑事追责程序后积极缴清了执行款,但最终仍要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四:小额借钱拒不还,“老赖”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47月,高某欠朋友邝某现金8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被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邝某清偿欠款8万元及利息,高某提起上诉后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9月,邝某向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等执行材料。经查,高某一直在珠海市开出租车,每月工资约3000元,但高某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每月收入,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2月,法院决定对高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的高某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斗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且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达到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便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移送、依法审理,绝不会因为所谓“金额不大”而放纵“老赖”的失信行为。

 

  案例五:买掉唯一住房逃避执行,拒执获刑一年三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曾某锐与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0161214日经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锐应返还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借款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

 

  2017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潮安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锐一直抗拒履行,潮案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查封车辆等强制手段仍无法有效执结案件。201725日,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曾某锐早在二审判决后十几天,即将其唯一住房作价人民币85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曾某深,第三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尚有45万元未付清。潮安法院经查后,依法向第三人曾某深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成功将人民币45万元执行到位。同时将被执行人曾某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潮安法院审理,被执行人曾某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有唯一住房出售给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刑责惩处,维护了司法公正,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六:擅自转让法院查封物业,获刑二年九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钟某诉黄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4121日作出民事判决,责令黄某、陆某向钟某还清借款人民币32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陆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区法院依法向黄某、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某、陆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要区法院裁定查封黄某名下经营名为“XX山庄”的农庄,并将黄某名下全部银行账号内的金额划扣,对扣押的黄某名下的小汽车进行拍卖,但仍有2904378.6元未能执行。之后,黄某擅自将被查封的“XX山庄”内的游泳池转让给他人,并将收取的款项全部提取或支付消费完毕。高要区人民法院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高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要区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在执行期间擅自转移、变卖财产,将法院查封的固定资产转卖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全部提取和支付消费完毕,最终为其失信、犯罪行为承担牢狱之苦。

 

  案例七:欠债宾馆被拍卖,拒不腾房获刑罚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吴某云、何某妹夫妻与胡某云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云、何某妹应自2015730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3616000元及逾期利息给胡某云。因吴、何二人逾期未还款,胡某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525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吴某云、何某妹夫妻名下所有且正在经营的南雄市珠玑腾云宾馆予以拍卖,并由买受人胡某春以3749200元竞买成交。但吴某云、何某妹不仅不肯签名过户,还在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居住在宾馆的五楼不肯搬离。南雄市人民法院将吴某云、何某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分别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后,仍拒绝迁出,属明显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案的处理,无疑是对个别妄图通过不合作、不作为方式对抗执行的失信者以最好的警示。

 

  案例八:暴力、威胁拒执行,最终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