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止咳药水”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 2018-09-10 00:38:32 已浏览:121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166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和黎某共同出资,后通过快递到付的方式向绰号为“老二”的人(另案处理)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止咳药水”),含有磷酸可待因,后以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数量、地点的方式,贩卖止咳药水给多名吸毒人员。

  2016829日,公安人员在叶某的住宅当场抓获涉嫌吸毒的叶某、黎某、简某,并查获毒品疑似物止咳药水28袋。201695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新兴县某快递公司缴获到叶某和黎某准备交收的毒品疑似物止咳药水两箱共2400袋。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与以往法院审理的贩毒案件不同的是,此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是人们常见的“止咳药水”,该“止咳药水”含有磷酸可待因。可待因是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有止痛、止咳、止泻等功能,长期大剂量使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并容易使人上瘾,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进而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过量滥用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20155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因此,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从刑法的意义上属于毒品。也就是说,贩卖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药水,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因为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因素,近年来,“止咳药水”尤其危害到青少年群体,更成为破坏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被告人叶某、黎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供稿人:严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