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十余万租金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被告叶某为了经营石材生意,于2009年12月9日与原告梁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梁某将坐落于云浮市云城区思劳某村委的845.51平方米土地出租给叶某使用,租赁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租金和交租事宜: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叁元整(每月为¥2536元);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每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租金五角整(依此类推)。每年2月份交清当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叶某交纳租金到2012年12月31日。叶某认为梁某的堂兄弟在租赁土地上安装了变压器,导致其一直无法使用土地已通知梁某解除合同,梁某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对安装变压器的事情并不知情。
因叶某欠交多年租金,梁某遂于2017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欠租金共177557.1元(其中2013年30438.36元,2014年35511.42元,2015年40584.48元,2016年45657.54元,2017年25365.3元)。
叶某抗辩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每年2月份交清当年租金,梁某应在约定的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叶某主张权利,但梁某在去起诉前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却没有向叶某主张过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的规定,梁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认为,《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年2月份交清当年租金”,则2013年至今年的租金,叶某最迟缴纳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2016年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的规定,梁某应最迟在次年2月28日前向叶某主张上一年度租金,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在上述日期前向叶某主张过权利,梁某诉请的2013年至2016年的租金均已过诉讼时效,现叶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应判决驳回梁某的支付上述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梁某诉请的2017年租金25365.3元未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遂于2017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等规定,判决:叶某支付租金25365.3元给梁某;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杨清岚(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法律事实。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交易秩序的稳定状态。我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本案《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年2月份交清当年租金”,所以本案的租赁合同是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合同,梁某2013年至2016年的租金,叶某最迟缴纳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28日、2016年2月28日交纳,叶某没有在上述期限交纳,则梁某的权利开始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别在上述时间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则梁某应最迟在次年2月28日前向叶某主张上一年度租金。本案证据未能证实梁某曾在上述期间向叶某主张过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规定,应驳回梁某的2013年至2016年的租金给付请求。2017年租金25365.3元未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虽然关于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已经由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统一改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关于诉讼时效的诉辩博弈规则没有改变。本案中梁某起诉177557.1元租金,法院仅支持其中的25365.3元,另外的十多万因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而权利无法得到法院保护,可谓教训深刻,令人惋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高度重视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本案涉及的租金或日常生活中的借款、因买卖、承揽、加工等交易产生的欠款等等,都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供稿人: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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