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野生大壁虎,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更新时间: 2018-08-22 07:43:18 已浏览:135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仪经营的云城区某饭店,没有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被告人陈某仪为招揽生意,于2016420日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联系被告人杨某福,向同样没有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福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20条用于加工后对外出售。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福以每条13元的价格,将20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死体出售给被告人陈某仪。2016618日,被告人陈某仪再次以同样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福购得20条大壁虎死体用于加工后对外出售。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仪、杨某福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仪、杨某福非法收购、出售大壁虎共40条,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仪、杨某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是驯养繁殖,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大壁虎,俗名蛤蚧,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10只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出售20只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为满足国家医药研究和市场需求而收购某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如麝香、熊胆、猕猴、黄羊、马鹿等;(2)为从事展览、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收购或出售某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也就是说,要收购或出售某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必须是依法获得。如果是属于驯养繁殖的,也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供稿人: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