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遗产继承
[案情回放]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父亲黄某于2013年2月10日因病死亡,母亲张某于2012年2月11日因病死亡,黄某的父亲于1982年12月22日死亡,母亲于1970年5月死亡,黄某与张某生育有大儿子黄某甲、二儿子黄某丙、女儿黄某乙,二儿子黄某丙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对于黄某的遗产,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2月黄某去世后,黄某的存折由黄某丙保管,2015年2月黄某丙去世,田某某(是黄某丙生前的女友)将黄某的存折中的六笔存款取走。原告认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黄某甲、黄某乙,田某某取走黄某的定期存款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理应返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田某某认为其与黄某丙虽然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于1994年前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该事实当地居委以及众多街坊均可证实,故对田某某与黄某丙的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丙与田某某是否事实婚姻关系。黄某丙与田某某虽然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且经法院工作人员向出具证明的居民委员会干部调查及向多名证人走访,均反映黄某丙与田某某是在1994年前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黄某丙与田某某是1994年2月1日前已开始同居。因1994年2月1日时黄某丙与田某某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黄某丙与田某某是事实婚姻关系。对于黄某遗下的财产,因黄某未立遗嘱,依照法定继承由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现黄某丙于2015年2月10日死亡,田某某与黄某丙是事实婚姻关系,故黄某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田某某继承。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被告田某某与黄某丙虽然无办理结婚登记,但其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黄某丙于1994年2月1日前已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是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某丙的遗产。
(供稿人: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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