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能被随意剥夺
【案情回顾】
被告黄某与温某友201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温某一,2013年双方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温某一由温某友抚养等内容。2017年6月,温某友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温某友的胞兄温某业作为原告以温某一尚未成年,被告黄某再婚后去向不明多年,无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温某一所在村委会同意指定原告温某业作为温某一的监护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黄某作为温某一的监护人资格;判决原告温某业为温某一的监护人。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与温某友离婚后, 温某友将女儿温某一送到温某友外祖父母家中寄养,直至起诉后才告知被告。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温某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案中未成年人温某一的父亲死亡,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也愿意行使对温某一的监护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请求撤销被告黄某监护权的诉求。对于村委指定监护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有权单位指定其他监护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即使是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供稿人:张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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