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最终被判刑入狱
更新时间: 2018-06-11 07:17:22 已浏览:112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石某应赔偿经济损失21638.29元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并对122000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一直拒绝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
2015年2月26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对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法院获悉石某拒绝申报财产并于2015年4月将其经营的“新兴县天堂镇奇石石材加工店”的所有财产,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婿刘某,刘某随即以另一名称登记成立石材加工厂。之后,被执行人石某又先后于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11日分别收到4500元、12420元两笔征地补偿款,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石某因拒不执行判决,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7年5月8日,新兴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石某通过转让其经营的石材厂财产及征地款补偿获得大笔财产收入,不仅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情况,而且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内容而拒不履行,无视国家法律,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新兴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对类案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对其他失信被执行人也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供稿人: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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