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运输香烟获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他人的安排下,在没有香烟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阿溜”(在逃)一起驾驶一辆悬挂桂KL6035号牌(套牌车牌)的白色五菱牌小客车,将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香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运往广东省。在当天1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车行驶至广东省云浮市罗阳高速公路郁南县宋桂路段时,被告人黄某和“阿溜”俩人看见民警正准备截查车辆,便弃车逃跑,被告人黄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车上查获香烟红塔山(英文版)、云烟(软珍品英文版)、ESSE(CHANGE)、ESSE(BLACK)、阿诗玛(硬授权生产版)等五个品种2997条。经鉴定,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评估价值为393266.34元。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卖香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黄某在犯罪过程中是接受他人的安排、指挥下实施犯罪行为,在案中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郁南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需要运输、经营国家专卖香烟须得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要在利益的驱动下,被金钱蒙蔽了双眼,而走所谓的“捷径”,不然得不偿失。
(供稿人:陈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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